此前,不少地方法院都认为“恶意软件”的称呼并不能被法律承认,法律界人士认为北京一中院此举具有示范意义。昨天会上,北京市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刘勇首次使用“恶意软件”的称谓,并表示“恶意软件利用开发软件的方式损害他人利益,对这种侵权行为我们的态度是坚决的。”
同时,刘勇还进一步列举了“恶意软件”的表现形式,如强制安装、难以卸载、强行弹出广告、劫持信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等。之前,在审理反流氓软件联盟诉中搜、雅虎等公司的案件中,一些地方法院认为“恶意软件”的称呼具有贬义不予承认,反流氓软件团体诉讼接连受挫与此不无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