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此案是北京首例反流氓软件胜诉案。百度网讯公司在递交给一中法院的诉状中称:2004年8月起,二被告在其各自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很棒小秘书软件。用户下载该软件后,在百度网站进行搜索时,该软件会在百度网页搜索结果页面右下侧强行插入预置的广告页面,使百度搜索页面发生重大改变,使原告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破坏了原告的商业运作模式,削弱了原告搜索引擎的竞争力等。
2005年11月百度向很棒公司发出了要求停止侵权的告知函,要求很棒公司立即停止附随百度网页弹出广告的行为。同年12月,很棒公司向百度网讯公司发出了声明,表明该公司的行为是通过软件提供信息发布渠道,在用户上网时为其提供最快捷信息的行为,对百度公司的要求未予理睬。
法院认为,从很棒公司的行为性质看,很棒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百度网讯公司网站的知名度及市场份额,进行商业性运作,并从中获利。同时,很棒公司未经百度网讯公司许可,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添加广告窗口,遮挡了百度搜索结果网页的部分广告位置,使百度网讯公司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破坏了百度网讯公司的商业运作模式,损害了百度网讯公司的经济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百度网讯公司的商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