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 频道

黑客·毒客·博客·播客

    对黑客(hacker)和毒客,人们了解比较多。因为黑客、毒客的出现是很久以前的事了。黑客们常常运用自己的硬件和软件知识,破译各种密码,未经允许进入政府、企业或他人的计算机系统,而毒客们则是制作、传播甚至出售计算机病毒。
 
    随着社会和大众对计算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黑客、毒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各国不得不采取行动,利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控制、打击。

  前不久,“熊猫烧香”病毒把互联网搞得乌烟瘴气、人心惶惶,公司企业、公民个人损失惨重,是典型的“中国制造”。湖北警方不负众望,把毒客李俊等擒获。这些毒客依法将承担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刑事责任。但是,“熊猫烧香”案提醒我们:我国刑法关于“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是犯罪的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已经不适应惩治此类犯罪的需要。

  博客(Blog),是“weblog”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网络日志”。它的出现还不到十年的时间,在我国出现也才几年。但惹出的是非已不在少数。博客是把自己的思想通过文字和图片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广为传播。博客们把原来藏藏掖掖的日记本拿出来公之于众,自然会引起人们的好奇心。但是,正因为其日记内容要公之于众,所以博客自己总会有所取舍,以实现自己的追求。也正因为有了网络使受众广泛,博客也就有了达到损人利己目标的得天独厚的条件,尽管有时其结果是损人并不利己。如博客沈阳诉博客秦尘案、韩寒与白烨之间的口水仗等等,还有被媒体称为“中国首例进入公共视野”的中国博客网监管不力侵权案。播客(Podcast或Podcasting)第一次出现在2004年9月的美国,在我国出现则是一、两年的事情。播客是通过制作音频甚至视频节目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在我国,大家熟悉的有《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国队勇夺世界杯冠军》,《疯狂的石头恶搞版———谁拍了我的武侠》等等。

  很显然,剪辑他人影视作品挂到自己的播客上供人浏览、下载,在播客上制作、传播涉及国家秘密、淫秽、色情、煽动破坏活动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会有什么法律责任,需要法律专业人员去查找、去研究散见在各种法律、法规中的条文。运营托管商、博客、播客、“斑竹”及一般看客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是什么?谁可以开博客、播客?公务员可以吗?在自己的博客、播客里可以干什么?哪个或哪几个部门来管博客、播客?是信息产业部门、广播电视部门,还是新闻出版部门?这是一个问题!

  几天前,看到一则报道说,57岁的瑞典外交大臣比尔特因为几周前开通了他的瑞典语博客,几乎每天在上面记载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毫不掩饰地发表对官方会议和媒体报道的评论,而惨遭舆论“飘扬”。有批评说,一个在职的外交大臣所谈论的话题涉及他的工作时,他说的话代表的不仅仅是他个人,而是整个国家。因为看他的博客的人不清楚这些观点究竟是代表国家还是他个人。政府官员应当坚守传统的信息发布模式。政府做的每一件事情都应该把握政治尺度。比尔特一方面是瑞典政府的代表,而他同时又以博客写手的身份大谈政治,这跟委内瑞拉总统查韦斯每周都出现在电视上发表自己的观点没什么区别。对此,比尔特回应说,“芬兰和爱沙尼亚的总理和外交部长都有自己的博客,瑞典的官员为什么不可以有?”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公务人员开设个人博客呈增多趋势,动机、目的各种各样。对此,我完全同意瑞典人的批评观点。博客也好,播客也罢,虽然是网络版的个人文字日记、个人音像作品,但是,任何信息上传到网络之后,都不再只是个人的信息了。正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法律一样,人们不能在博客、播客上为所欲为。博客、播客的实质,是一个个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个人言论网站和报社,是一个个人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对国家和社会来说,在其上发表任何内容,没有约束,没有监督,没有审查,只有无限的自由和狂野,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必须考虑周全的。对博客或是播客本人而言,你的日思夜想,你的一言一行,你的一颦一笑,均坦陈无遗。你是毫不设防的,也是无法设防的,你的文字、你的个人音像,很有可能被人恶搞一番,被人删除、修改,从而给你带来麻烦以致官司缠身。如果不把博客、播客及时纳入法制的轨道,其必将成为溃堤的洪水而泛滥成灾。作为看客,如果毫无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总有那么一天,你不再是看客而是他人博客、播客的贵客“一夜成名”时,就不要抱怨其是洪水猛兽了!因此,真想做博客或播客或是别的什么客,恐怕需要三思而后做客吧!

  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最新报告显示,我国播客、视频分享网站的受众已达到7600万人,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如果说2006年是中国的“博客年”,那么,2007年很可能成为中国的“播客年”。如此,我国网络管理法律法规该如何跟进、完善,急需未雨绸缪!

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