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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 手机短信能否做为证据?

  【IT168 专稿】如今利用手机短信诈骗的事情时有发生,但奈于手机短信并非“白纸黑字”,因此往往取证困难,许多人也只好哑巴吃黄莲,有苦自己知。但自从2005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签名法》明确规定:短信、QQ聊天纪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那么,一条小小的短信是否真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

  一、短信作证据容易吗?

  1、短信证据孤掌难鸣

  虽然已有法规证明短信、QQ等纪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法规同时对于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的认定有着万重山。例如,应该退而求其次,既不采取直接认证方式来解决,而应采取间接认证方式来进行。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可以依据案件事实间的内在联系及合理的逻辑关系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也就是说,手机短信由于其易删改的特性,只能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来判断其证据效力,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断,而不能用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另外,短信作为孤立证据时,证明力显得比较弱。因为此手机号码发出的短信,并不一定是手机所有者发出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在某个特定无际时段,这个手机号码为手机所有者掌控。而在这一点上,取证很困难。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借款纠纷并没有借据,当事人手上只有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但若上述内容被当事人简单直接地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时,在无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很难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

  2、短信公证有风险

  短信作证据除了孤掌难鸣之外,在办理公证业务中也存在风险。某市公证片负责人表示, 手机短信、网络信息等越来越多地被大众广泛运用,国内一些公证处也开展了手机短信 、网络信息等办理公证的业务,但同时存在证据难以保全的问题。仅一个省或市每天都有上亿条短信,而储藏信息的容量是有限度的,一但储藏量满,储藏设备会自动清除之前的信息。因此,信息只能短时间保存。公证机构要对手机信息实行证据保全存在较大的困难:一是信息和通话很难保存;二是短信存在修改的可能,虽然目前自己还没见到过此类手机,但听不少人说过有这样功能的手机存在。此外,按照法律的严格规定,移动公司对个人的通讯隐私是保密的。

  3、短信、聊Q难免陷阱

  笔者曾就短信、QQ可作法律证据访问了某些人群,其中已作人妻的女士回答几乎一致:“短信可以公证,这样就可以约束不忠配偶。”而许多男士则表示苦恼:“其实短信代替了电话作为双方的通讯手段,文字之间不免有开玩笑的性质,也少不了有愚弄的味道,更有甚者是对方故意策划的“阴谋”,如单方面凭一两条短信或QQ纪录就可以公证,那未免不恰当。”其中一位男士说:“我有一个非常贪玩的朋友,闲时总喜欢给他的朋友给一些搞笑短信,这些短信难免会有一两条暧昧信息。有一次,我的这位朋友本来是想给他的一位女同事发了一条搞笑短信,谁知道按键错误,把一条暧昧短信发了出来。后来这条短信就让女同事的老公拿去公证,事件弄得满城风雨。发短信、聊Q对于许多人来说就好像平常面对面的说话,少不了玩笑,少不了带有语言色彩。但平常说话是口讲无凭,所以一些玩笑也一笑置之。如今信息、QQ却被当作文字有证可取。虽然对于某此违法名犯法事件来说,这是好事。但对于广大用户来说,是好是坏还是未知之数。”

  二、短信作证据引出的社会问题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实施以来,要求办理短信、电邮、QQ聊天记录等电子形式公证的越来越多,一部分是妻子怀疑丈夫有外遇,拿着丈夫的手机去公证丈夫的暧昧短信,但相关规定只允许本人拿着自己的手机对涉及自己的内容才能够办理公证。也有一部分市民被短信骚扰后,通过公证后,一方面起到了震慑对方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作为到法院起诉的证据。还有的就是经济纠纷短信,二人通过短信的形式,一方承认了拖欠的事实,另一方为了将此短信内容作为证据,便对短信内容进行了公证。短信作证据同时引出了不少社会问题。

  据公证处称,每天都有夫妻因为“暧昧”短信跑来公证,但总是妻子单方面说词,丈夫拒绝拿出手机公证。一天好几宗甚至几十宗这样的案件,吵架声不少,甚至有些人还大打出手。除了夫妻因怀疑对方有婚外恋来公证之外,还有不少关于债务纠纷。不过,经查证,大多数来公证短信并不足以有法律效力。因为,短信取证的关键是要证明到短信内容是由哪一人发出。但在日常生活中,有可能出现手机的实际使用人和短信编写人不一致的情况,要证明一个短信是由某人编写还真不容易。另外,许多人在对《电子签名法》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就跑来公证,许多案件的结果只是一场闹剧。但是,这样的闹剧却大大增加了公证处的工作量,国家因此而损失的人力物力也不可估计。

  短信、QQ聊天纪录公证已经成为当下时兴,同时引出社会问题也是不少的。人与人之间的猜疑、顾忌甚至酝酿着阴谋。一位女网友说曾经说过自己利用短信令一对本来恩爱夫妻对簿公堂,这完全是因为她对美好事情产生的阴暗面。短信、QQ聊天纪录可作为证据无疑是保证了不少人的利益,但同时也给不少人带来了不幸,这是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

  三、短信证据将会成为黑客下一个目标

  在这个社会上,只要有需求就会有供应。短信、QQ能够以一种电子形式作为法律证据,自然就有人来尽千万百计来破坏这种证据。何况相比白纸黑字的破坏,电子证据的破坏要容易得多,这是某位黑客对短信、QQ取证的挑战。

  我们都知道短信或QQ聊天纪录能否成为证据的关键是司法部门对短信与QQ聊天纪录进行鉴别公证,而进行鉴别公证就需要通过计算机取证技术。但是目前计算机取证技术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首先,有关犯罪的电子证据必须没有被覆盖:其次,取证软件必须能够找到这些数据。并能知道它代表的内容。但从当前软件的实现情况来看,许多取证分析软件并不能恢复所有被删除的文件。正是由于技术上的局限性。因此一些以利益为目的有黑客有机可乘,一种叫做反取证的技术也悄悄出现了。反取证技术就是删除或隐藏证据,使取证调查无效。现在反取证技术主要分为三类:数据擦除、数据隐藏、数据加密。这些技术还可结合使用,使取证工作变得很困难。其中,数据擦除是最有效的反取证方法。它清除所有的证据。由于原始数据不存在了。取证自然就无法进行。除此之外,黑客还可以利用Root Kit(系统后门、木马程序),绕开系统日志或利用盗窃的密码冒充其他用户登陆。这些反取证技术给取证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四、短信取证形同虚设?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以来,的确有某些案例成功说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以及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是可行的,但是从更多的案例来盾,这些电子数据作为作为证据一般都不被法官认可。因为,首先谈话内容的真实性虽然可以通过公证,但目前大部分公证处对此方面已不予公证。其次,如何认定该号码系此人。最后,如何认定不是盗号,虽然要通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但这样的鉴定时间是漫长的。如果短信如果是孤证,法庭一般不予采信。短信够作为证据并非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所说的那么容易,这过程是漫长而且艰辛的。现在更出现了黑客扬言“你出多少钱,我帮你定”的现象。短信取证更为为空中月,水中花。给电子签名正名,让电子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大势所趋,是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必然,这个毋庸讳言。但是,法律制定得再精细如发,再完美无缺,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也是形如虚设。

  结束语:法律的漏洞、取证技术相对滞后,加上黑客的肆意破坏,作为一名普通的手机或计算机用户,最好的方法自已具有保护意识。当手机短信、QQ纪录越来越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它被利用的机率也越来越大。所以,不要轻易拿手机短信开玩笑,更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借与他人发短信。否则,他人一旦发出不利于己的短信,而手机持有人不能证明不是自己所发,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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