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安全管理,防范有害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感染和网络攻击,明确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安全保护责任,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是指对互联网信息资源进行搜集和整理,向用户提供信息检索和链接服务,简称搜索引擎服务。 第三条 本省搜索引擎服务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搜索引擎服务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五条 安全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搜索引擎服务系统的安全运行; (二)开展信息内容安全保护工作; (三)及时向公安网监部门报告本单位搜索引擎服务有害信息传播情况; (四)每月向公安网监部门报告本单位搜索引擎服务情况; (五)协助公安网监部门查处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六条 搜索引擎服务单位对申请合作推广网站的用户,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证件,登记其名称(姓名)、地址、联系人、电话,网站名称、地址、域名,电信管理部门颁发的网站经营许可或备案证编号,公安机关颁发的备案证编号,并长期保留。 第七条 搜索引擎服务单位应当向用户宣传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告知用户搜索、查阅有害信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用户利用搜索引擎搜索、查阅有害信息的,服务单位有权停止服务。 对于合作推广网站的用户,应当签订安全协议,告知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如传播有害信息的,有权停止推广服务。 第八条 搜索引擎服务单位应当落实日志文件留存措施,对有害网站(页)的搜索,应当记录用户的登陆起止时间、网络地址以及搜索对象的关键词、网络地址或域名,并保留60日以上。 第九条 搜索引擎服务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内容安全管理: (一)落实基于关键词、网址和域名的过滤措施,过滤有害网站链接: (二)落实巡查措施,对可疑的网站进行抽检; (三)落实基于关键词、网址和域名的搜索服务过滤措施,不得提供对有害信息和网站的搜索; (四)在搜索引擎栏目页面开设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积极发现举报有害网站; (五)发现有害网站(页)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删除链接和数据库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搜索引擎服务单位应当向公安网监部门提供检查账号。 第十一条 搜索引擎服务单位应当落实计算机病毒防治和网络攻击防范措施,确保搜索引擎服务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搜索引擎服务单位应当指定联系人,畅通联络渠道,及时协助公安网监部门查处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事件。 搜索引擎服务单位不得以履行内部程序为由,拒绝、拖延、阻碍公安网监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 搜索引擎服务单位应当每月向公安网监部门报告搜索引擎服务开展有关情况,包括合作推广网站的用户、有害网站(页)过滤、发现、处理情况,用户举报投诉处理情况,计算机病毒防治和网络攻击防范处置情况等。 第十四条 搜索引擎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并每年演练至少一次。处置有害信息、计算机病毒传播和网络攻击,协助公安网监部门查处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搜索引擎服务单位应当自行采取技术措施或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技术系统落实上述措施。第三方提供的技术系统应当取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所在地公安网监部门已建立搜索引擎服务管理平台的,搜索引擎服务单位自行采取的技术措施或使用的技术系统应当与公安网监部门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六条 搜索引擎服务单位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网警总队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广东省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安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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