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 频道

广东省互联网游戏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指导互联网游戏服务单位加强互联网游戏安全保护,推动互联网游戏产业健康发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明确安全保护责任,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游戏,是指供互联网用户以完成计算机程序设定的特定任务或目标的方式获得娱乐的互联网应用,简称游戏。

第三条  本省游戏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游戏服务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五条  安全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游戏的安全运行;

(二)开展信息内容安全保护工作;

(三)及时向公安网监部门报告本单位提供的游戏服务附设的聊天室发生的有害信息传播情况;

(四)每月向公安网监部门报告本单位提供的游戏服务的情况;

(五)协助公安网监部门查处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六条  游戏服务单位应当落实用户注册登记制度,登记用户的账号、有效身份证件号、联系方式、网络地址、注册登记时间,并永久保留。

第七条  游戏服务单位应当以明显可见方式向用户宣传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告知用户利用游戏开展赌博活动或传播有害信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用户订立协议,明确用户开展赌博活动或传播有害信息的,游戏服务单位有权停止服务。

第八条  游戏服务单位不得利用游戏组织赌博或变相赌博。

第九条  游戏服务单位对用户仅能根据游戏种类、时间、次数收取固定费用,不得以收取游戏费用方式变相抽头、收受下注或提供下注机会。

第十条  游戏服务单位不得提供以现金下注的游戏。

游戏服务单位提供以虚拟货币下注的游戏,虚拟货币应当与用户账号绑定,不得与现金挂钩,不得提供虚拟货币过户或兑换现金的途径。

第十一条  游戏服务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确保游戏服务的安全:

(一)落实身份认证措施,对用户实施身份认证;

(二)为用户提供防止账号、密码和装备被盗的指引;

(三)提供对重要游戏装备的加密措施;

(四)为用户提供恢复遗失、被盗账号、装备的措施。

第十二条  游戏服务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内容安全管理:

(一)落实游戏审查制度,对拟对外提供服务的游戏进行审查,确认其内容不含有有害信息方可对外服务;

(二)落实用户昵称和链接审查制度,确保其不含有挑逗性、侮辱性字眼和其他有害、不良内容;

(三)落实内容过滤措施,对附设聊天室含有特定内容的聊天记录实施过滤,防止有害信息传播;

(四)落实巡查监测制度,对附设聊天室应当每48小时至少巡查一次,其中对视频聊天室应当每24小时至少巡查一次。对存在传播有害信息嫌疑或公安网监部门指定的聊天室应当实施全天候监测。

第十三条  游戏服务单位应当落实日志留存措施,记录用户的登陆起止时间、网络地址;记录游戏装备、虚拟物品在用户间转移的时间、网络地址、用户账号等信息。

附设聊天室的,应当具有聊天内容留存功能。日志记录应当保留60日以上,并能实施快速检索。

第十四条  落实举报投诉制度,为用户提供举报赌博活动和有害信息的渠道,并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落实案件报告制度,对利用游戏开展赌博活动和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保留网络地址、账号、时间以及聊天记录等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公安网监部门。

第十六条  游戏服务单位应当向公安网监部门提供检查账号。

第十七条  游戏服务单位应当落实计算机病毒防治和网络攻击防范措施,确保游戏服务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游戏服务单位应当指定联系人,畅通联络渠道,及时协助公安网监部门查处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游戏服务单位应当每月向公安网监部门报告本网络的情况,包括用户情况,有害信息过滤、发现、处理情况,赌博活动发现、处理情况,用户举报投诉处理情况,计算机病毒防治和网络攻击防范处置情况等。

第二十条  游戏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并每年演练至少一次。处置有害信息、计算机病毒传播和网络攻击,协助公安网监部门查处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游戏服务单位应当自行采取技术措施或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技术系统落实上述措施。第三方提供的技术系统应当取得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所在地公安网监部门已建立游戏管理平台的,游戏服务单位自行采取的技术措施或使用的技术系统应当与公安网监部门管理平台联网。

第二十二条 游戏服务单位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的,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网警总队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