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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施行对中国互联网络三级域名的注册及运行,根据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域名注册。

    第三条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127;)设立

www服务器(http://www.cnnic.net.cn),用于发布域名注册及其

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三级域名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申请人),应当满足《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注册三级域名时,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五

条规定的全部文件。在com下申请域名注册的企业,必须提交在我国注

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gov下申请域名注册的政府部门,必须提交相

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可以通过www、电子邮件、传

真、邮寄,&127;以及来访等方式获取《域名注册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采用www、电子邮件、传真、&127;邮寄、来

访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30日内送达域名注册所需的全部文

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若cnnic在30日内

未收到域名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127;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申请人在填写、提

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应当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保证所选定的

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申请人必须保证其域名的注册

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第八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域名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域名

事宜,应当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代理人办理域名注册时,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人的域名注册文件以

及代理人的单位介绍信和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人自己申请域名注册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域名注

册,其域名管理联系人必须是域名申请单位的正式人员。

    第十条 cnnic对受理的申请,&127;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审

查。凡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审定,并且在10个工作日

内完成注册,&127;发给申请人《域名注册证》,&127;并通过www予以

公布。

    cnnic认为域名注册申请内容应当修正的,&127;发给《审查意见

书》,并且通过www予以公布。&127;申请人应当在首次提出注册申请

之日起30日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

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

书》,并且通过www予以公布。

    为避免因申请人收不到《审查意见书》或者《驳回通知书》而可

能引起的纠纷,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文件10个工作日后,利用网络查看

域名注册情况。

第三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注销、争议裁定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注册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申请人应当

提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

cnnic核准后,&127;将原《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且予以开通

运行。

    第十二条 申请注销注册域名,申请人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中所列文件,并交回原《域名注册证》。经cnnic核准后,停止

该域名的运行,&127;并且收回《域名注册证》。

    第十三条 在由于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域名注册人与第三

方的纠纷中,cnnic不充当调停人,由域名注册人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

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

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

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注册人可继续使用其

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

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cnnic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127;日域

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

cnnic无关。

第四章 注册域名的管理和规范

    第十四条 cnnic对注册域名施行年度检查(简称年检)制度,以

保证域名系统的准确、规范及有效运行,有关年检日期的规定见第十

九条。

    第十五条 年检时,域名注册人应当利用cnnic的www联机填写并

提交年检表。如果有问题,可用电子邮件联系。

    第十六条 年检时,对《管理办法》发布以前注册的域名或者域

名注册事项不符合规定的,cnnic建议域名注册人加以改正或者补充必

要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对违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转让或者买卖

注册域名的,由cnnic撤消该域名,并暂停其所有注册域名的运行六个

月。

    第十八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原二级域名co.cn、

go.cn、or.cn、eb.cn、en.cn、ha.cn及canet.cn(以下称为旧域名)

&127;应在《管理办法》公布之日起的180日内分别改为com.cn、

gov.cn、org.cn、he.cn、ha.cn、hi.cn(以下称为新域名)。自《管

理办法》公布之日起,在旧域名下不再注册三级域名。已在co.cn、

go.cn、or.cn、eb.cn、en.cn、和ha.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cnnic&

127;将在对应的新域名下为其注册相同名字的三级域名。原在

canet.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用户可自行选择《管理办法》第八条中

规定的二级域名,到cnnic&127;进行注册。在上述180日过渡期内,

cnnic将允许新、旧域名同时使用。180日期满后,停止运行旧域名。

第五章 域名运行管理费

  第十九条,根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着非盈利、有偿

服务的原则,cnnic对注册域名收取年度运行管理费(含域名的注册、

变更和注销,注销时不退回年度运行管理费),每个三级注册域名每

300元。

    (一)1997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注册的域名,注册时交纳

首年费用,以后每年的同一日为年检日和交费日;

    (二)199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注册的域名,1997年7

1日交纳首年费用,以后每年的7月1日为年检日和交费日;

    (三)自年检日和交费日始,30日内完成年检及交费的,视为有

效域名;3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暂停域名的运行;60日内未完

成年检及交费的,撤消该域名。

第六章 联络方法

    第二十条 在二级域名edu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127;与中国

教育和研究计算机网网络中心联系。联络方法为:

  电子邮件:hostmaster@nic.edu.cn

  主 页:http://www.nic.edu.cn/rs/templetes/

  电 话:(+86 10)6278 4049

  传 真:(+86 10)6278 5933

  邮政地址:100084 北京清华大学中央主楼224室

  在二级域名EDU&127;之外的其他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

的,与cnnic联系。联络方法为:

  电子邮件:hostmaster@cnnic.ndt.cn

  主 页:http:/www.cnnic.net.cn

  电 话:(+86 10&127;)6253 3515,&127; &127;(+86 10&

             127;) 6261 9750

  传 真:(+86 10)6255 9892

  邮政地址:100080 北京349信箱cnnic收

  来访地址:北京中关村南四街四号(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

              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必须到cnnic

登记备案。备案时,可从cnnic的www&127;服务器上获取《国外注册域

名备案表》,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交回cnnic。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无特别声明的,其《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

填写的各项信息,将由cnnic&127;录入可被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作

cnnic向互相网络用户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申请在cn的二级域名下注册域名的外国企业或者机

构,必须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并且其主域名服务器

设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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