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 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 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 选择、授权或者撤消优异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 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第四条 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优异域名CN。
第五条 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CNNIC提交三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组织。
第二章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
第七条 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优异域名是CN。 在优异域名CN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第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 两类。
“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
类别域名 | 适用于 |
AC | 科研机构 |
COM | 工、商、金融等企业 |
EDU | 教育机构 |
GOV | 政府部门 |
NET | 互联网络、 |
ORG | 各种非盈性组织 |
“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
行政区域名 | 适用于 |
BJ | 北京市 |
SH | 上海市 |
TJ | 天津市 |
CQ | 重庆市 |
HE | 河北省 |
SX | 山西省 |
NM | 内蒙古自治区 |
LN | 辽宁省 |
JL | 吉林省 |
HL | 黑龙江 |
JS | 江苏省 |
ZJ | 浙江省 |
AH | 安微省 |
FJ | 福建省 |
JX | 江西省 |
SD | 山东省 |
HA | 河南省 |
HB | 湖北省 |
HN | 湖南省 |
GD | 广东省 |
GX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HI | 海南省 |
SC | 四川省 |
GZ | 贵州省 |
YN | 云南省 |
XZ | 西藏自治区 |
SN | 陕西省 |
GS | 甘肃省 |
QH | 青海省 |
NX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XJ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TW | 台湾省 |
HK | 香港 |
MO | 澳门 |
第九条 二级域名的增设、撤消、更名,由CNNIC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国务院信息办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三级域名的命名原则
(一) 三级域名用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三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二) 如无特殊原因,建议采用申请人的英文名(或者缩写)或者汉语拼音名(或者缩写)作为三级域名,以 保持域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第十一条 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
(一)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 字样的域名;
(二) 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三) 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
(四) 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五) 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六) 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选择上一级域名的权利。在“类别域名”下申请域名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第十三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 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三) 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域名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 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 本单位介绍信;
(三) 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包括中文 名称、英文和汉语拼音全称及缩写),单位所在地点,单位负责人,域名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承办人, 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主、辅域名服务器的机器名和所在地点,网络地址,机型和操作系统,拟申请的注册域名、理由和用途,以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名称要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第十八条 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30 日内以其它方式提交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如在30日 内未收到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申请人的责任
(一) 申请人必须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
(二) 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
(三) 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 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四) 在申请被批准以后,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对该域名进行管理和 运行。
第四章 域名注册的审批
第二十条 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第二十一条 若申请注册的域名和提交的文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域名管 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注册和开通运行,并发放域名注册证。
第二十二条 若申请注册的域名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域名 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对其申请文 件进行修改。如果逾期不答复或者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 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 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 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 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第五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 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不许转让或者买卖。
第二十五条 申请变更注册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 请表和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经域名管理单位核准后,将原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开通。
第二十六条 申请注销注册域名的,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和第十五条中 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经域名注册单位核准后,停止该域名的运行,并且收回域名注册证。
第二十七条 注册域名实行年检制度,由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优异域名不是CN的 ,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域名注册和办理其它域名事宜的,应当缴纳运行管理费用,具 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