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委、各地、州、市科委、经委、标准计量局(处)、技术监督处、计算机办公室、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生产建设兵团、中央驻疆单位、大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各有关企业;
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形势下,电子信息事业发展很快,近年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了一系列关于计算机与信息处理国家标准。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国家标准,以推动我区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开发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与信息处理国家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施行,望认真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并将准备情况及时报告给我们。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与信息处理国家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推广应用计算机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局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与信息处理国家标准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的管理工作,提高计算机应用系统的水平和质量,推动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的工程化和标准化,以促进自治区计算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任务是组织实施计算机与信息处理的国家标准,制定和组织实施少数民族文字计算机与信息处理地方标准并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计算机与信息处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准荐性标准,包括:计算机软件工程标准、计算机软件标准、计算机环境标准,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等。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局(简称自治区标准局)统一管理自治区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工作,指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广应用计算机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自治区计算机办公室),分工管理自治区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计算机与信息处理的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计算机办公室应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计算机与信息处理的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二)制定我区有关计算机与信息处理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在自治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有关计算机与信息处理的标准;
(四)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地州市计算机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计算机与信息处理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鹗牵?BR>(一)宣传贯彻国家与自治区有关计算机与信息处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实施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的具体措施。
(三)在本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下,实施有关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为了全面推广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加强管理,人区建立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管理队伍。自治区标准局、自治区计算机办公室向有关单位聘任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实施监督员。标准实施监督员承担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指导实施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并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自治区计算机办公室实施标准,并承办其具体事宜。
第八条 自治区标准局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管理部门、科学研究与教学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自治区标准局委托,该委员会由自治区计算机办公室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计算机与信息处理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区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所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由自治区标准局和自治区计算机办公室确定。
第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制定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体系,按照综合标准化的要求,积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出计算机与信息处理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受委托承担地方标准的审查工作。
(二)组织委员会成员学习、研究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标准化方针、下午事半功倍在委员会的工作中贯彻执行。
(三)承担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四)承担上级交办的有关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从事计算机科学研究、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科技管理、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计算机与信息处理的国家标准和有关少数民族文字计算机与信息处理的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实施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认可验收制度。自治区计算机办公室设立实施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认可验收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自治区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贯彻实施的认可验收工作,并颁发认可验收证书。
(二)负责自治区计算机软件评测和标准化审查工作。
(三)负责计算机软件评测和审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有为申请评测和审查的计算机软件保密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研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必须经过计算机与信息处理认可验收机构认可验并颁发证书后,方可进行成果验收、鉴定和技术交易。
认可验收机构所提供的文件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处理计算机软件是否符合标准争议的依据。
第十四条 自治区计算机办公室对全区从事软件开发与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计算机软件开发标准化学习合格证书》,未获得合格证书者,不能从事软件开发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科研、生产经营单位研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未经计算机与信息处理认可验收机构认可验收并颁发证书的,而进行技术交易、转让者,经查明,由自治区标准局或自治区计算机办公室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科研、生产、经营单位研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不符合计算机与信息处理强制性标准的,视其情节,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从事计算机与信息处理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审查、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伪造、篡改认证文件和检测数据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自治区推广应用计算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与信息处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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