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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福建省文化厅

福建省公安厅

闽文社[2002]37号

关于加强我省基层文化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化局、公安局:

目前,我省基层文化站开始通过宽带线路利用福建文化信息网络资源对外提供服务,这些丰富的文化资源,满足了农村乡镇、城市社区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繁荣了文化事业。但基层文化站在信息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措施上还存在诸多问题。为加强对基层文化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促进福建文化信息网络工程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层文化站提供文化信息网络服务要遵循公益性原则,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只能提供健康文化网站的上网服务。上网范围由省公安厅、文化厅统一限定。

二、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责任制。各市县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政府,应建立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组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辖区内的基层文化站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三、严格备案制度。经省文化厅批准具备提供网络文化服务的基层文化站,持省文化厅的证明到当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由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报省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备查。已提供网络文化服务的基层文化站要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内依照上述办法补办手续。

四、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技术保护措施。要将《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悬挂在基层工作站醒目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保证文明、安全、健康上网,相关的技术保护措施由省文化厅负责落实。

2、建立安全员制度。每站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承担计算机安全员工作,负责基层文化站的日常巡查。安全员须培训合格,合格后统一发放省计算机安全员培训考试办公室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工作由省文化厅统一组织。

3、落实上网登记和日志保留制度。对每名上网人员的姓名、有效证件、上网时间、上网机号等信息都要如实记录,记录信息和上网日志必须保存三个月。

4、落实案(事)件报告制度。发现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各设区市文化局、公安局接此通知后,要对辖区内基层工作站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落实有关要求,公安和文化部门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基层文化站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省文化厅和公安厅将对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将给予通报,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条例》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

福建省文化厅 福建省公安厅

二OO二年九月四日

抄送:省文化厅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省公安厅领导,厅属有关单位

(共印200份)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附件2: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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