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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国家保密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
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第三条凡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互联单位和接入
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
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保密制度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
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
离。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
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八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
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
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
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九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
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
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
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
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
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
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
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
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定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
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

第三章保密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
密管理工作,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用户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
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
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或单位,保密工作部门
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依法查
处各种泄密行为。

----第十五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
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
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六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
即向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
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有关单位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
的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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