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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BBS服务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

近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对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强管理的通告》,通告全文如下: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强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对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并加强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2号)要求,依照信息产业部等国家四部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即日起对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为期3个月的清理整顿,并加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二、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向区、县公安、文化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市公安、文化部门的批准文件;持批准文件到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许可证;持批准文件及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该经营项目核定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手续齐全后方可营业。

  三、在清理整顿期间,对已经获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已获得有关部门同意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持证明文件或材料按本通告规定程序于2001年6月20日前到有关部门办理重新申报手续。逾期未重新申报的视为放弃经营权。未获有关管理部门同意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立即关闭。否则,依法予以取缔。清理整顿期间停止受理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除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北京市公安、文化、通信、工商等相关主管部门对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定的具体规定。

  2、计算机终端数量不得少于20台(星级宾馆、饭店及5000平米以上的商场写字楼的商务中心不得少于2台),单机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五、下列地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东西长安街及沿长线(建国门至复兴门);

  2、中央党、政、军等主要机关周边200米内;

  3、中小学周边200米以内;

  4、居民楼内;

  5、星级宾馆、饭店及5000平米以上的商场、写字楼的商务中心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上网人员的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醒目的顾客依法上网公约、未成年人限时进入警示标志、当地主管部门举报电话。

  七、获得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ISP签定信息安全责任书,办理互联网接入手续。不得通过无经营许可证的ISP接入互联网;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营单位不得为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

  关于北京地区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互联网网站设置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正在贯彻落实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以下简称ICP)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备案工作,同时对其中的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BBS)实行专项审批。未获得此专项审批的任何网站不得开设BBS栏目。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地区BBS的专项审批工作,促进该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地区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申办BBS业务的网站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条件。

  (二)网站须具备独立的服务器和独立的IP地址。

  (三)网站的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能为其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将记录信息保存60日。

  (四)申请开办BBS的单位必须同时建立下述各项制度:

  1.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网站开办BBS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

  2.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3.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方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4.规则张贴制度

  (1)严格要求开办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五)安全保障制度。开展BBS的网站,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

  (六)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未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批准材料的网站,将不允许开办涉及上述内容的BBS栏目。

  二、BBS的申办程序

  (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已委托相关的咨询机构负责北京地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及BBS专项申请的前期咨询和材料的初审,申办单位应在申请办理ICP经营许可证的同时提交申办BBS业务的相关材料(见附件)。

  (二)咨询机构在对申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的同时,将派人到申办单位实地考察。在审核与考察的基础上写出审核报告,连同申办单位报送的材料一起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三)申办单位在填写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申请表的同时,填写BBS业务申请表,并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递交。

  (四)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向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允许开办BBS业务的ICP经营许可证。

  三、被批准开办BBS栏目的网站,要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对此,我局将采用不同手段,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或不符合条件的网站将取消其开设BBS栏目的许可。

  四、已取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已办理备案登记的网站希望开设BBS栏目的,须补办BBS的增项手续。办理程序同ICP的申办程序,补办截止日期到2001年7月1日前。对被批准增加BBS栏目的ICP,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将为其换发新的ICP经营许可证。

  附件

  办理电子公告(BBS)专项申请应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书:

  1.单位名称、专项申请的项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电话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

  3.提供接入服务的ISP单位名称及机房地址。

  4.已获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已经备案登记的单位,提供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材料的复印件

  5.在申请书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

  四、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特别应提供各BBS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对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协议书。

  关于ICP补办审批和备案登记手续及BBS专项审批事宜的通告

  各互联网业务经营单位:

  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相关文件规定,我局正在进行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登记工作,对其中的电子公告服务(BBS)将实行专项审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我局开始对BBS栏目进行专项审批工作。有关申办程序见网址:www.bca.gov.cn

  二、北京地区ICP经营许可证及备案登记的补办工作截止日期为:2001年7月1日,目前补办工作仍在继续。相关程序见网址:www.bca.gov.cn。少数仍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或仍未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的ICP请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三、ICP经营许可证及备案登记的补办工作截止后,我局将组织力量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ICP进行清查,关闭相关网站。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营单位不得为未获ICP经营许可证或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ICP提供接入服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00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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