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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签名法实施中的五个主要问题

电子签名法实施已超过八个月。在这八个月的时间里,十二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领到了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其电子签名证书的发放量也得到了成倍的增长;在电子签名法及电子支付指引的鼓励下,网上支付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已从一年前的几家发展为五十余家;除网上支付外,电子签名在电子税收、电子海关、网上采购等领域的应用也得到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力推动;由于电子签名法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合法地位,一些关系到数据电文证据力的纠纷在法院得到了及时裁判。

  当然,作为我国第一部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的实施推进绝非一项简单的工作,还需要得到来自普及法律、行政管理、司法、技术标准、规范操作、市场认可等各方面的支持。目前电子签名法的推进还是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存在消费者的认可度依然很低、电子认证的标准规则未全面建立、电子签名法的司法准备工作还未展开等诸多问题。而只有电子签名法实施推进的整体环境得到不断提高,我国电子商务与信息化才能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下面,我们就目前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展开分析,进一步探讨我国电子签名法具体规定在实践中的情况,希望能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加强研究,有力推动,切实有效地推进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工作。

  关于电子签名:
 一、可靠电子签名的认定问题
 我们知道,在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在我国电子签名法中,并不是所有电子签名都具备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的,只有可靠的电子签名才能享受这一“待遇”。而可靠的电子签名只能通过两种方式产生,其一,当事人约定;其二,符合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那四个条件。考虑到技术中立的原则,我国电子签名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数字签名,或者经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就是可靠的电子签名。也就是说,数字签名或经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是否是可靠的电子签名,也要通过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四个条件进行判断。当然,从技术角度看,数字签名,尤其是经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应是完全可以满足这四个条件的。但这样的理解恐怕只停留在对数字签名和电子签名法较为熟知的人群中,大多数人,可能包括多数法官在内,由于不能直接从电子签名法中找到可靠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的关系,对于判断什么样的电子签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什么样的电子签名不能成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数字签名及经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与可靠的电子签名究竟是种什么样的关系,什么是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什么是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什么是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什么是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对可靠电子签名的约定才是有效的等等问题,恐怕还是存在着很大的障碍。而我们知道,作为一部法律,一旦在实施中出现纠纷,纠纷双方很可能是要对簿公堂的,考虑到目前我国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判断的不易掌握性与执法者对这一崭新领域的陌生感之间的反差,我们还是不得不忧虑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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