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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在何种情形下应受到现实法律的保护

    【IT168 专稿】原告李某为某网络游戏的玩家,一日发现自己ID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包括生化装备10件、毒药2个、生命水2个、战神甲1件等。李某与网络游戏运营商联系,该运营商仅能查询装备的流向:寄给玩家XX。李某向运营商索要玩家XX的详细资料,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于个人隐私为由而拒绝提供。于是李某将该运营商告到法院,要求运营商赔偿其丢失的装备。该运营商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财产只是游戏中的信息,实质上只是一组电脑数据,本身并不以“物”的形式存在,运营商不能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玩家在网络游戏预先设定的环境下进行活动,活动的自主性受环境设定的限制,而运营商掌握服务器的运行,并可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要对玩家承担更严格的保障义务。法院认定运营商应对李某虚拟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判决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将查实丢失的李某虚拟装备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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