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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保护系列:电子货币展示

  【IT168 应用】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新兴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出现,网上支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同时,计算机技术在金融领域内的应用,银行业务和货币的形式也在逐步的演变。因而,基于网上银行的电子货币随之应运而生。

  电子货币是适应人类进入数字时代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兴的电子化货币,是货币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种货币从形式上而言,早已与钱币无关,是一种通过计算机,运用网络载体进行金融交易的货币。它是计算机介入货币流通领域后产生的、利用银行的电子存款系统和各种电子清算系统来记录和转移资金、完成价值存储和支付清算的系统。

  目前,在因特网上的应用电子货币已经诞生,这种电子货币在因特网上可以自由流通,成为在因特网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和商品交换的中间手段。同时,以腾讯Q币/新浪U币/网易POPO币等网络货币已经出现。网络货币是一种隐型的货币,要比现钞方便得多,深受人们的欢迎和喜爱。其特点是将现金或货币无纸化、电子化和数字化,便于利用电子计算机,便于在网络银行中使用,便于在各种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传输、支付和结算,便于实现电子支付、网络支付和在线支付。利用这些虚拟货币极大的提高了网络银行的支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极大的提高了网络银行的信誉,为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

  一、什么是电子货币

  作为货币形态演变的最新形式,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网上电子信用上发展起来的,以商用电子机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为手段,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贮的信用货币。简言之,电子货币就是电子信用货币。电子货币体现了的若干基本特点:

  ● 由电子储存的货币价值;

  ● 代表向发行者的索偿权;

  ● 具有一定的储值上限;

  ● 可在发行者业务系统之外广泛用于支付;

  ● 在支付过程中无卷入银行账户或发行方系统的必要。

  可见,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金融电子信息交换,电子货币与纸币等其它货币形式相比,因为具有保存成本低,流通费用低,标准化成本低,使用成本低等优势,将进一步降低人类的交易费用,并对人类的交易行为产生重大影响,逐渐受到人们的喜爱。

  电子货币实质是以数字信号通过网络交换信息而实现的直接的价值交换。

  就目前来说,电子货币主要有基于银行卡的虚拟货币和网络货币两种。银行卡已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了更普遍的应用。对于客户来说,银行卡的使用免去了对现金的保管、清点、携带、寄送之劳,利用银行卡购物付款、提现、存款、转帐,方便快捷、安全高效,而且,可以获得咨询和资金融通的便利。主要表现在:

  (1)通过电子货币系统,作为现金与非现金存款的中介,促使二者相互转化,这主要表现在利用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上的存款和取现。存入现金,使现金向存款转化;提取现金,使存款向现金转化。

  (2)电子货币可按照客户指令在不同帐户间实现转帐划拨,这种利用电子脉冲信号完成的转帐结算,不仅方便快捷,而且安全可靠,也节约了银行的劳动力。

  (3)当运用银行卡购物时,实际是一手交货,一手交钱,这种便捷的购物活动无异于使用现金购物,新一代智能卡的这种特性表现得更为突出,它省去了验证、授权等环节,利用卡上的储值自动减值付款,其流通手段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电子货币的分类

  目前,电子货币虽然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统一定义,就其基本特征来看,大致可分为;

  第一,它是一种信用货币,是在信用货币条件下产生的一种货币形式;

  第二,它是一种约定货币,目前世界各国发行的电子货币都不是由法定货币发行机关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发行的,它们本身都不是法定货币,而是法定货币之外的衍生货币,或者法定货币之外的约定货币。法定货币之外的约定货币,是不直接以法定货币为基础的,而是在现有法定货币体系之外的当事人之间约定使用的。

  具体来讲,电子货币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电子货币是非证券货币、电子化货币、网络化货币、多主体货币、连带性货币、非储藏货币和非法偿货币。电子货币可分为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电子货币在本质上就是纸币在银行的存储形式即存款货币,它的发行者是银行,而信息技术只是使它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当我们需要在账户之间划拨资金时,实质上只是资金信息的传递。

  这类电子货币是存款货币,体现的是银行信用。商业银行开展的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手机银行等,就是这类存款货币的典型应用,它只是支付指令的传送,最终需要商业银行参与,才能完成资金的流动。

  第二类电子货币是出现了一个电子货币的真正发行主体,而这个发行主体不仅发行电子货币,而且负责回赎所有其发行的电子货币,同时也是整个电子货币方案的提供者和设计者,这体现在发行主体通常会提供电子货币系统的软件或硬件供顾客使用,因此此类中的发行主体是专业性的,它专门以提供电子货币服务而盈利,当然也可以是一些非银行的其他公司或机构从其他开发者那里购买电子货币系统而成为发行主体。

  在这类中,发行主体通常会在银行开设一个临时账户,而初级使用者购买电子货币时并不直接把现金交给发行者来换取电子货币,而是要求银行把自己在银行的存款划一部分给发行者来购买电子货币,此时银行就把初级使用者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划一部分到发行主体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中,当然这笔资金此时已经归发行主体拥有,而发行主体发给初级使用者的电子货币只是它对初级使用者的负债而已。当初级使用者储存了一定的电子货币后,他就可以在任何接受此种电子货币的商家那里消费了。一旦此类的发行权归中央银行独有时,它就成为与现代纸币同等地位的法定货币了。

  这类电子货币是信用货币,体现的是银行信用。我们最常见的这类货币有电话卡、学校食堂的光电饭卡、乘公交车用的公交卡等。

  第三类电子货币发行主体不仅发行电子货币,而且本身提供用其电子货币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这类电子货币已和银行完全脱离了关系,而与发行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却是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因为这种电子货币除了购买发行主体提供或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外,不能用于购买任何其他的商品与服务。此时我们用法定货币购买这类货币的本质上是我们用法定货币购买商家商品或服务的一个凭证,而我们只是分次消费而已。

  第三类电子货币,就是我们通常讲的网络货币,也可以说是约定货币。

 

  三、电子货币与网络货币

  网络货币与虚拟货币

  近年来,由于网络游戏等领域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于互联网上的事物往往冠以“虚拟”一词。例如,“虚拟人物”、“虚拟房屋”、“虚拟装备”、甚至是虚拟的感情。因此,有人把互联网上正在使用的货币称为“虚拟货币”。

  其实,像腾讯Q币、新浪U币、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等,都应该算是“网络货币”。“腾讯Q币”、“新浪U币”、“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等并不是科学意义上的电子货币,它们并不具有真正货币所具有的特征,而是虚拟货币。

  以腾讯Q币为代表的网络货币,其实就是用于计算用户使用腾讯等网站各种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或时间等的一种统计代码,用户可以通过Q币等使用相关增值服务。比如, Q币由腾讯公司销售。用户通过腾讯公司及其合作伙伴以及授权经销商购买Q币并充值到自己的QQ号码对应的个人账户中。

  网络货币与电子货币

  (1)“网络货币”并非由金融机构发行,无法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无论是腾讯Q币,还是新浪U币,亦或是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它们都仅仅是一家互联网厂商推出的,用于代表自己所提供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数据符号而已。至今为止,没有哪家银行参与到这种"网络货币"的推出之中。由于厂商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竞争性,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他们的“网络货币”体系往往是相互独立的。

  因此,“网络货币”并不能够像人民币或电子货币一样得到整个社会的普遍认同,并在现实社会中流通。它只是一种虚拟货币。

  (2)“网络货币”仅是一种提货凭证,“单向流通”的特性使其无法起到一般等价物的作用,推出“网络货币”的厂商,一般都是互联网服务企业,它们推出“网络货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用户提供一个消费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便利的支付渠道。

  由于互联网服务往往具有“额度小”、“发生频繁”等特点,互联网企业都在寻找一种能够使用户“一次支付,多次使用”的渠道。显然,先让用户使用一定数额的现金购买“提货凭证”,然后再使用该“提货凭证”换取厂商所提供的服务,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往往只需要在购买“提供凭证”时支付真正意义上的现金或电子货币,而在互联网服务商那里只需要凭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就可以将购得的“提货凭证”换成自己希望得到的数个商品或多次服务。这种便利性是不言而喻的。

  毫无疑问,“网络货币”就是我们所说的,数据化的“提货凭证”。既然是“提货凭证”,它往往只能兑换该互联网服务商的产品或服务,却无法得到另外的服务商和用户的认同。除非我们能够把这种“提货凭证”自由合法地兑换为真正意义上的现金或电子货币。

  目前,几乎所有推出“网络货币”的厂商,都不提供“网络货币”兑回现金的服务。而双向甚至多向流通,正是货币能够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基础所在,“单向流通”的特性决定了“网络货币”是无法充当一般等价物的。

  类似Q币的网络服务收费模式,不具有货币的基本属性,也不称其为所谓的“电子货币”,其不具有一般等价物的交换功能,不能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等价交换;不能逆向为人民币。在法律性质上更类似于电话充值卡等,用户以人民币购买Q币,不是为了其交换或投资功能,仅是能够实现在腾讯提供的诸多互联网增值服务中灵活的、小额的选择服务。以人民币购买Q币环节支付即已完成,就象购买任何实物的商品;用户购买Q币后,即与腾讯这一确定的单一主体建立了合同关系,而不是象对人民币一样具有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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