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168 专稿】电子货币是适应人类进入数字时代的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兴的电子化货币,是货币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种货币从形式上而言,早已与钱币无关,是一种通过计算机,运用网络载体进行金融交易的货币。它是计算机介入货币流通领域后产生的、利用银行的电子存款系统和各种电子清算系统来记录和转移资金、完成价值存储和支付清算的系统......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新兴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出现,网上支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同时,计算机技术在金融领域内的应用,银行业务和货币的形式也在逐步的演变。因而,基于网上银行的电子货币随之应运而生。
网络货币与电子货币
(1)“网络货币”并非由金融机构发行,无法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无论是腾讯Q币,还是新浪U币,亦或是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它们都仅仅是一家互联网厂商推出的,用于代表自己所提供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数据符号而已。至今为止,没有哪家银行参与到这种"网络货币"的推出之中。由于厂商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竞争性,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他们的“网络货币”体系往往是相互独立的。
因此,“网络货币”并不能够像人民币或电子货币一样得到整个社会的普遍认同,并在现实社会中流通。它只是一种虚拟货币。
(2)“网络货币”仅是一种提货凭证,“单向流通”的特性使其无法起到一般等价物的作用,推出“网络货币”的厂商,一般都是互联网服务企业,它们推出“网络货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用户提供一个消费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便利的支付渠道。
由于互联网服务往往具有“额度小”、“发生频繁”等特点,互联网企业都在寻找一种能够使用户“一次支付,多次使用”的渠道。显然,先让用户使用一定数额的现金购买“提货凭证”,然后再使用该“提货凭证”换取厂商所提供的服务,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往往只需要在购买“提供凭证”时支付真正意义上的现金或电子货币,而在互联网服务商那里只需要凭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就可以将购得的“提货凭证”换成自己希望得到的数个商品或多次服务。这种便利性是不言而喻的。
毫无疑问,“网络货币”就是我们所说的,数据化的“提货凭证”。既然是“提货凭证”,它往往只能兑换该互联网服务商的产品或服务,却无法得到另外的服务商和用户的认同。除非我们能够把这种“提货凭证”自由合法地兑换为真正意义上的现金或电子货币。
目前,几乎所有推出“网络货币”的厂商,都不提供“网络货币”兑回现金的服务。而双向甚至多向流通,正是货币能够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基础所在,“单向流通”的特性决定了“网络货币”是无法充当一般等价物的。
类似Q币的网络服务收费模式,不具有货币的基本属性,也不称其为所谓的“电子货币”,其不具有一般等价物的交换功能,不能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等价交换;不能逆向为人民币。在法律性质上更类似于电话充值卡等,用户以人民币购买Q币,不是为了其交换或投资功能,仅是能够实现在腾讯提供的诸多互联网增值服务中灵活的、小额的选择服务。以人民币购买Q币环节支付即已完成,就象购买任何实物的商品;用户购买Q币后,即与腾讯这一确定的单一主体建立了合同关系,而不是象对人民币一样具有物权。
网络货币影响
(1)“网络货币”无法与现实货币互兑,不可能冲击现行货币发行体系。
虽然用户可以使用现实货币购得“网络货币”,但是用户无法将其购得的“网络货币”回兑为现实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决定了,即使在某个互联网厂商内部,“网络货币”这种“提货凭证”超出了其所能够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它也无法冲击到现实社会的货币体系。也就是说,即使在这个互联网厂商内部发生了“虚拟的通货膨胀”,也不会使现实社会发生真正的通货膨胀。
(2)“网络货币”的增加,仅仅是商品的增加,而不是货币的增加。
通俗地讲,通货膨胀是“过多的货币追逐过少的商品”的一种现象。即使“有用户事先大量收购某种网络货币,之后在某一时间集中兑换成人民币”的情况存在,也不会导致“过多货币追逐过少商品”。
因为人民币的数额是相对固定的,如果真的有人集中把“网络货币”兑换成人民币,它只会使人民币减少,而不是大量增加。考虑到“网络货币”作为一种商品,并未象传统商品一样被社会普遍认同其价值。这种大量兑换行为能否得到持币者的响应,也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3)国家应当监管“腾讯Q币”、“新浪U币”、“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等“网络货币”。
笔者认为,以上这些都仅仅是厂商内部对用户提供的一种“提货凭证”。由于上述“网络货币”是我们用钱从互联网服务商那里买来的。我们之间当然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如果互联网厂商不能够为我们提供与上述“网络货币”相对应的服务,我们可以要求它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而这些责任如何承担,双方的合同上已经有明确的约定,合同法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4)“网络货币”是网络公司推出的一种网络收费方式。
像腾讯Q 币是腾讯公司为便捷选择腾讯提供的诸多互联网服务的一种收费方式,其功能最终也仅限于消费腾讯所提供的服务,不能作为一般等价物支付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电子货币是货币的电子信息化,是具备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基本特征的,其基本特征在于流通和是一般等价物。因此,Q币并不是所谓电子货币。
腾讯Q币数量以市场购买消费腾讯互联网增值服务量为基础,Q币的销售额实际就是增值服务这种商品的销售额,多发对企业无益,只能是积压,所谓通货膨胀没有依据。
腾讯Q币从规范机制上不可逆向为人民币,Q币类似电话充值卡,或提货凭证,如可逆向为人民币,无异于用户退货,也会给企业资金造成直接风险,作为市场规律之下的企业不会做出这样的选择。
腾讯Q币禁止买卖,腾讯公司不遗余力打击盗窃QQ号码、盗窃Q币的行为,直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国内确立了司法案例。同时,也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国内部分C2C商务网站不得提供QQ号码、Q币的不法交易平台,以免便利侵害用户利益,但该C2C商务网站出于私利罔顾基本商业价值观。
电子货币发展趋势
在货币市场之外,已经出现了信息市场(不是信息产品市场,而是信息价值市场)这种现象。这意味着,电子货币的规律,只有在信息市场规律得到充分认识的条件下,才能真正得到理解;相反,就会把电子货币当作一种货币市场现象来理解,从而导入传统规范之中,限制其积极的一面得到发展。
这种信息市场是不完全的信息市场。典型如游戏市场、网络信息服务市场。其中已经出现游戏币、Q币这种“准信息货币”。信息货币不是货币,它是在本质上不同的另一种东西(我下面还会谈到)。这种信息市场(包括其信息货币)的特点是,第一,没有在国民经济整体水平形成统一市场,其等价物不能与货币进行对等交换;第二,它具有“信息+货币”的混合价值形态。象邮票一样,其价值一方面取决于面值,一方面取决于基于内容的信息;第三,其价值决定是分布式而非中央控制类型的。
从自然经济到工业经济,等价物的发展趋势,是由特殊等价物向一般等价物方向发展;从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等价物的发展趋势,将是由一般等价物向特殊等价物复归。
第一,信息货币的本质,将是“等价+不等价”的“一对一”对价物。对价是个法律概念,它强调对等,但不一定相等。所以不是等价物,是对价物。它将包含两种构成成分,一是起一般等价物作用的成分;二是起特殊对价作用的成分。这种本质的外在表现,是一物一价。但一物一价,并不完全否定一般等价,而是在P2P交换中,首先进行社会化网络询价,确定一个半成品价格,在此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形成完全的个别价格。
第二,信息货币的形式,将是“货币+语言”的行为金融方式。由于“讨价还价”成为个性化生产条件下“一物一价”定价的主要方式,货币就退居基础地位,而由语言主导“议价”过程。通过语言确定的,主要是不可比较之物的心理价格(行为价格)和意义价格。目前的拍卖,就接近这种形式。
第三,信息货币是基于电子网络的分布式的价值中介。它的整体价格水平将是由分布式的网络节点,以信息化的方式决定,并且与服务、自我服务本身内在相联,密不可分。随着生产与消费的合一而被扬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