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诸多规定引发关注。

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修正案原文】
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纽盾解读】
相较之前,此次修正案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更有效地对主体行为做到把握;同时扩充了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使个人信息有了更大边界的保护。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纽盾解读】
针对过去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新增了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一项具有重大影响的举措。
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纽盾解读】
规定的补充完善是对当前需求的认知体现,增加的两项犯罪类型归置了之前不曾涉及的犯罪行为。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是对实践中突出问题的回应,是大时代下的政策红利,网络犯罪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党和政府的决心与信心是毋庸置疑的。除了政策方面立法保障网络安全,网络安全厂商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纽盾网安坚决肩负起网络安全的历史使命,与党和政府一道维护网络世界的明朗风气。(文/魔都一枝花)(想了解更多请关注:www.newdon.net 微信/微博:纽盾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