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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已运行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新建信息系统在设计、规划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级)。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200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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