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QQ也是虚拟财产
当QQ成为网上一种便捷的通信工具后,一些“黑客”也打起了它的主意,将一些QQ靓号盗卖,并以此获利。在腾讯公司打工的曾海亮和山东的杨政,合伙盗卖了数百个QQ号,获利高达6万多元。就在曾海亮和杨政做着发财梦时,他们双双被深圳警方抓获归案,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领域中,目前对盗窃QQ账号的行为认定还尚属空白。那么,QQ是否属于虚拟财产,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曾海亮和杨政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呢?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在法律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议。
这是我国首次对QQ这一虚拟财产遗失案进行侦查。最让警方感到头疼的是,鉴定“QQ”号码这种虚拟财产到底是不是“盗窃罪”所定义的“财产”呢?警方认为,尽管第246条刑法并没有明确定义虚拟财产是或者不是财产,但是QQ号码已经成为市场流通的商品,为腾讯公司带来数亿元的生产价值,QQ号只是商品的代码,因此它应该属于财产的范围之列。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出QQ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
第一,价值性。所谓的价值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物质需求或者精神需求),并可以以一定的货币给予衡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对于任何物品来说,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价值”都是至关重要的。QQ已经成为国人工作、生活、娱乐的重要网上通信工具,里面包含了用户很多重要的好友信息。
第二,合法性。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都包含权利内容,而任何一种权利之所以在法律上成立的前提是它的合法性。由于目前的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我们仅需探讨其取得方式的合法性。用户一般是通过购买或者免费申请等方式获得QQ账号,其取得的方式必然具有合法性。
第三、客体性。从目前理论界关于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来看,虚拟财产可能不被包括在内。但众所周知,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利益需求被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也因此从有形的物体而发展到无形的利益。也就是说,从用户同QQ运营商腾讯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角度来看,用户对QQ账户的拥有已经变成一种实实在在的实体,成为这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四、特殊性。QQ系统是深圳腾讯公司推出的一种即时通讯工具,现已拥有4亿多注册用户。QQ号码可以免费申请,但现在的号码多为9位数。早期的号码显得稀缺,一个5位数的号码在网上可以拍卖到几百元甚至上千、上万元 。Q币是附带在QQ号码上的一种虚拟货币,用户可以在网上“花费”Q币享受各种增值服务,1Q币在市场上售价为1元。这又说明QQ通信工具本身还具有特殊性,不同账号不同用户拥有不同大小的权益支配权利。
因此,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QQ也是一种虚拟财产,而且比平常所说的游戏装备和游戏账户涉及面更大。视QQ为虚拟财产,可以更大程度地保护我国大部分网民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全国人民对虚拟财产保护的认识和关注,完善我国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