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利用虚假的电子商务进行诈骗。
此类犯罪活动往往是建立电子商务网站,或是在比较知名、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上发布虚假的商品销售信息,犯罪分子在收到受害人的购物汇款后就销声匿迹。如 2003年,罪犯佘某建立“奇特器材网”网站,发布出售间谍器材、黑客工具等虚假信息,诱骗顾主将购货款汇入其用虚假身份在多个银行开立的帐户,然后转移钱款的案件。
除少数不法分子自己建立电子商务网站外,大部分人采用在知名电子商务网站上,如“易趣”、“淘宝”、“阿里巴巴” 等,发布虚假信息,以所谓“超低价”、“免税”、“走私货”、“慈善义卖”的名义出售各种产品,或以次充好,以走私货充行货,很多人在低价的诱惑下上当受骗。网上交易多是异地交易,通常需要汇款。不法分子一般要求消费者先付部分款,再以各种理由诱骗消费者付余款或者其他各种名目的款项,得到钱款或被识破时,就立即切断与消费者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