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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据泄露防护(DLP)呼唤标准出台

  二、 数据泄露防护(DLP)产品标准的相关依据

  制订数据泄露防护(DLP)标准,其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同时还必须参照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主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就我国数据泄露防护(DLP)市场现状来看,无论是DLP产品,还是加密软件,都还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为此,制订DLP产品的国家标淮,是当前关于DLP领域的重大事件。

  1999年国家发布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GB1785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2003年,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提出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明确要求。2004年9月17日,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办下发了《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重要意义、原则、基本内容、工作职责分工、要求和实施计划。2006年1月17日,四部门又下发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确定职责分工,明确了公安机关负责全面工作、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涉密信息系统、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密码工作、国务院信息办负责的管理职责和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应当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

  1997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在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提出要建立与《保密法》相配套的保密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建立现代化的保密技术防范体系。中央保密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保密管理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2005年12月28日,国家保密局下发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同时,《保密法》修订草案也增加了网络安全保密管理的条款。随着《保密法》的贯彻实施,国家已经基本形成了完善的保密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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