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处互联网犯罪 怎能空谈?
二、有法必依。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的法得到有效执行了吗?
1、先谈一下行政处罚问题。从上面的描述中,我们知道了立法层次的不同,效力也是不同,这里我们进一步分析,不同层次立法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是不一样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
(1) 只有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 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立法的层级太低,就没办法对某些新出现的不当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无权创设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在网络中发现,很多新出现的、游离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行为,会面临无法可依的情况。立法的层级太低,不能设定有效的行政处罚,自然导致无法进行处罚。
2、我们再谈一下刑事处罚的问题。刑事处罚即我们常说的犯罪的处罚。刑事处罚比上面提到的行政处罚的认定更加严格,它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不溯及既往"的入罪原则,网络上出现的一些存在社会危害性,甚至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是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即使事后刑法追加修改,也不能追溯修改前的行为。
比如:最近北京首例网上裸聊案。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通过ADSL拨号上网,使用某聊天工具,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张对事实供认不讳。很快,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 此案最后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也认为很难定罪,检察院经过反复研究,于2007年2月撤回起诉。
在上面那个案例中,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但最终撤诉。其原因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法可依。虽然说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如果无法可依,就不可能谈到执法严不严,违法究不究的问题了。
3、执行的效率问题。
执行效率问题仍要回到立法的层级问题,如果是人大立法,其效力高,影响力大,可以调配的政治资源多,可以得到很好的执行。
如果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也能协调好各部委之间的利益关系与权力分配,也可以得到执行。
如果是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则在本部委条块内可以顺利执行,但一个部委不能支配另一个部委的执行资源,其它部委有时不会顺利地配合,各部门的协调也不畅,有时出现各部委对同一问题做出不同规定的情况,各部委的执行责权不清,交错矛盾。部门规章一般通过本部门系统内部学习贯彻,对外宣传力度不够,远远达不到法律法规等的宣传力度,有时民众根本不知道有这个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