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应否免税?
本来,在国内, “网店纳税”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民不告,官不纠。但是本案首开先例对于偷税的网店老板实行司法制裁,可以看作是司法机构对于这一“灰色地带”的明确表态。
网络交易的征税问题不是一个新问题。在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2000年,一些具有“先见之明”的人士就提出网络交易的征税问题。然而,网络征税技术上的困难、法律、政策的缺失和网络交易量的微不足道使得电子商务的征税成为纸上谈兵。
针对这种状况,2001年财政部部长项怀诚提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五条政策建议,其中的第五条要求:本着有利于网络经济发展、简化税收征管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五年过去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出台。
事实上,恰恰是这一领域的政策真空,给与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超常发展的机会。
2007年6月26日刚公布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指出,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主要发达国家增强经济竞争实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有效手段。”
此时,有众多网民猜测,国家对于电子商务这样一个新生事物,可能会给与税收的倾斜以支持其发展。因为,我国已经对信息产业的许多领域都给与了极为优惠的税收政策,而且电子商务最发达的美国,已实施了多年因特网免税政策,那么我国为什么对于电子商务不能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呢?
让人遐想联翩的“网店纳税”问题目前终于因此案而总算是尘埃渐定,但是就算解决了“要不要交税”的问题,就能把灰色“滤白”了吗?事情似乎并不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