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省公安厅、人事厅联合成立的省计算机安全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下设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计算机安全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计算机安全培训,取得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办公室颁发的计算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
(二)重点安全保护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和管理人员;
(三)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四)安全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服务管理人员;
(五)其他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 计算机安全培训和考试由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办公室授权的安全培训考试点负责组织。安全培训考试点实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
第三十九条 计算机安全培训和考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
考试合格的,由省计算机安全培训考试办公室在20日内发给计算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计算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4年,期满前60日内应重新参加培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的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是指扫描、探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漏洞的安全专用产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机房)安全设计、建设、检测、维护、监理等业务。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表格和证书由省公安厅制定式样,统一监制。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