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168专稿】早在一九九四年,国务院就发布了《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但在今天看来,这个条例不仅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已明显无法解决新时期所面临的网络新问题。而此后公安部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也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我国互联网相关法律一直处于没有执行力度的情况下。我们特邀北京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周加志律师谈一谈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的矛盾(主要指互联网)。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全面地概括了法治的基本特征。我们可以用这些特征指标,去衡量计算机网络世界的法治状况。有法可依是主要从立法角度谈,有法必依是主要从执法角度谈。
一、有法可依。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有哪些法可以依?
法律性文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三个立法层次不同地规范性文件,其中,法律的效力大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大于部门规章:
立法层次一:人大制定的法律性文件很少,专门文件只有一件即 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另,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增加了有关计算机犯罪方面的规定,从而填补了刑法在计算机犯罪领域的空白
立法层次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一些,如1994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电信条例》,2002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等。
立法层次三: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非常繁杂,如邮电部《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等
从以上列举中,我们就可以发现"有法可依"角度的问题:
1、只有人大制定的才能称之为法律,而在计算机信息网络方面,人大制定的专门法律性文件只有一件,而且仅仅是"决定",说明此层面上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立法较薄弱,缺乏一部关于计算机网络的根本大法,缺管统一的立法思想与主旨。一般来说,立法都是制定一个大法规定基本的原则性规定,然后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将其具体化。计算机信息网络在这方面是欠缺的。
2、集中在部门规章的立法层级,层级较低。规章分属不同法律部门,体系庞杂;多是把各部门的实践做法上升为规范性文件,有时造成各部委之间职责划分不清,交叉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