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 频道

前景堪忧 贩黑比贩黄利大风险小?

  互联网安全立法不足 法律实施难行

  从军事基地的图片到个人电话号码,从互联网上可以获得你想要的一切。当然,在我们享受着从网络肆无忌惮获取各种信息的同时,我们自己的个人敏感信息也在互联网上被公开着,互联网这个信息共享平台无时无刻不在暴露着它的威胁。

  我们不希望传播的信息也被毫无保留的掏了出来,盗版软件、帐号信息、黑客木马程序、攻击网站教程等等,这些都暴露出互联网是那么地充满威胁性。所以,我们要限制、我们要监控,不能让本不该出来示众的信息再赤裸裸地暴露在公众眼皮底下了。

  互联网不是夜不闭户的乌托邦,不法分子总会存在,我们不能指望他们良心发现,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我们必须要和现实社会对待犯罪分子一样对待网络不法分子。现实中,我们有法律条文,同样,互联网中,我们也有规章制度。

  比如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但是这些早几年颁布的法律条文还适应现在的网络环境吗?

  在今天看来,这些条例不仅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已明显无法解决新时期所面临的网络新问题。而此后公安部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也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我国互联网相关法律一直处于没有执行力度的情况下。

  公安部有关人士称,近年来针对网络犯罪开展的专项行动连续不断,但是一直有大量网民投诉在电子商务中被骗,也有大量游戏玩家声称自己的游戏工具装备被盗。此外,网上各种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大量传播,对网络实施入侵和破坏等行为也时有发生,但在中国因制作传播病毒、非法攻击网络而被治罪的案例还不太多见。公安机关则因现行法律规定难以适用而很难立案调查。

  比如刚刚结束的"裸聊"一案,最终是因为法院认为很难定罪,检察院经过反复研究,撤回了起诉。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法学博士王新环表示:我国刑法已经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维护网络秩序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在未来就某一专业问题开展立法活动时打破部门局限,吸收该专业人员作为立法活动中的顾问,从而保证立法活动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案件侦察处副处长许剑卓表示:法律上已有明文规定的网络淫秽色情、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我们已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但是对于网络攻击、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等一些多发性网络犯罪,由于法律规定上的滞后,打击的力度还不是很大,成为公安机关在信息网络领域刑事执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主要表现为一是量大而分散的受害人取证困难;二是盗窃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案件中,对损失数额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三是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合法所得和非法所得混杂在一起,难以分离。这些都反映出现行刑事立法不能适应信息技术和网络发展的特征规律,明显滞后,不能为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安全对策处副处长李菁菁表示:2005年8月,犯罪嫌疑人陈某通过向福建的刘某等人出售"网银大盗3"恶意代码获利数万元,刘某等人随后通过传播该恶意代码盗取上千个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并窃取大量资金。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陈某制作、贩卖用于盗窃网络银行账号的恶意代码的行为,无法定罪处罚。

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