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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景堪忧 贩黑比贩黄利大风险小?

  监管立法专家支招 无奈多于决策

 
      对于互联网安全法律实施难的问题,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中心(CNCERT/CC)副总工程师杜跃进博士谈到:"现在我国的网络犯罪都需要与我国刑法相关联才能立案,比如是属于敲诈勒索罪还是盗窃罪等。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律对于新东西缺乏认识,法律在适用性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我们在舆论监督方面也比较缺乏。一件安全事件我们应该通过媒体让公众更清晰的认识危害的严重性,让人们形成一种意识,认为这样做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从而加强自律。相对于现实中的违法乱纪,网络犯罪举证更难。比如一个计算机用户被黑客控制了电脑,被种了木马,在杀不掉的情况下他会选择从新安装系统,而不是配合公安部门追查真正的犯罪分子。有一个有利的方面是,无目的的大规模散播的蠕虫病毒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瞄准特定用户群体的定向窃取等带有明显利益驱动的病毒。对于定罪和追查来说,变得会更有可操作性。"

  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杨正鸣教授也曾谈到:网络犯罪国际上的立法都还比较薄弱,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立法也比较滞后,许多案件很难侦破,真正受到刑事起诉的很少,判刑的就更少了。我国立法则处于刚刚开始的初步阶段,在网络犯罪定性上的法律有一些,但对于具体的新类型的网络犯罪特别是犯罪定量方面的法律规范还很缺乏,有待于进一步的立法。

  这表现在三方面: 首先,我们缺乏整体而全面的有关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法律的滞后性体现得较为明显,对网络犯罪的打击比较被动。由于网络犯罪法律不健全,有的行为性质很难认定是技术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所以多半"宽厚有加",打击力度不够,对滥用网络等违法行为则往往"投鼠忌器"。

  其次,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网络的观点与态度不尽相同,因而对网络犯罪打击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彼此协调不佳,导致对一些网络犯罪行为的放纵。

  第三,相关法律往往过于概括与宏观,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网络犯罪形成真正的制度化打击与防范。比如,对纯正的网络犯罪较为详细的罪名体系现在还没有,刑法中仅有三四条规定网络犯罪,因此,网络犯罪在法律适用上还有很大的难度。

  国家安全依赖网络安全,文化环境、青少年健康成长都需要网络安全,需要网络正确的导向。所以,越是现代社会越需要网络安全。而且,防范技术的增强可能会激发某些具有猎奇心态的人在网络犯罪方面的兴趣。因此,从根本上对网络犯罪进行防范与干预,还是要依靠法律的威严,加强法律对网络安全的监管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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