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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簿公堂 手机短信能否做为证据?

  四、短信取证形同虚设?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以来,的确有某些案例成功说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以及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是可行的,但是从更多的案例来盾,这些电子数据作为作为证据一般都不被法官认可。因为,首先谈话内容的真实性虽然可以通过公证,但目前大部分公证处对此方面已不予公证。其次,如何认定该号码系此人。最后,如何认定不是盗号,虽然要通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但这样的鉴定时间是漫长的。如果短信如果是孤证,法庭一般不予采信。短信够作为证据并非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所说的那么容易,这过程是漫长而且艰辛的。现在更出现了黑客扬言“你出多少钱,我帮你定”的现象。短信取证更为为空中月,水中花。给电子签名正名,让电子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大势所趋,是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必然,这个毋庸讳言。但是,法律制定得再精细如发,再完美无缺,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也是形如虚设。

  结束语:法律的漏洞、取证技术相对滞后,加上黑客的肆意破坏,作为一名普通的手机或计算机用户,最好的方法自已具有保护意识。当手机短信、QQ纪录越来越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它被利用的机率也越来越大。所以,不要轻易拿手机短信开玩笑,更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借与他人发短信。否则,他人一旦发出不利于己的短信,而手机持有人不能证明不是自己所发,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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