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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保护系列:电子货币展示

  三、电子货币与网络货币

  网络货币与虚拟货币

  近年来,由于网络游戏等领域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于互联网上的事物往往冠以“虚拟”一词。例如,“虚拟人物”、“虚拟房屋”、“虚拟装备”、甚至是虚拟的感情。因此,有人把互联网上正在使用的货币称为“虚拟货币”。

  其实,像腾讯Q币、新浪U币、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等,都应该算是“网络货币”。“腾讯Q币”、“新浪U币”、“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等并不是科学意义上的电子货币,它们并不具有真正货币所具有的特征,而是虚拟货币。

  以腾讯Q币为代表的网络货币,其实就是用于计算用户使用腾讯等网站各种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或时间等的一种统计代码,用户可以通过Q币等使用相关增值服务。比如, Q币由腾讯公司销售。用户通过腾讯公司及其合作伙伴以及授权经销商购买Q币并充值到自己的QQ号码对应的个人账户中。

  网络货币与电子货币

  (1)“网络货币”并非由金融机构发行,无法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无论是腾讯Q币,还是新浪U币,亦或是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它们都仅仅是一家互联网厂商推出的,用于代表自己所提供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数据符号而已。至今为止,没有哪家银行参与到这种"网络货币"的推出之中。由于厂商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竞争性,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他们的“网络货币”体系往往是相互独立的。

  因此,“网络货币”并不能够像人民币或电子货币一样得到整个社会的普遍认同,并在现实社会中流通。它只是一种虚拟货币。

  (2)“网络货币”仅是一种提货凭证,“单向流通”的特性使其无法起到一般等价物的作用,推出“网络货币”的厂商,一般都是互联网服务企业,它们推出“网络货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用户提供一个消费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便利的支付渠道。

  由于互联网服务往往具有“额度小”、“发生频繁”等特点,互联网企业都在寻找一种能够使用户“一次支付,多次使用”的渠道。显然,先让用户使用一定数额的现金购买“提货凭证”,然后再使用该“提货凭证”换取厂商所提供的服务,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往往只需要在购买“提供凭证”时支付真正意义上的现金或电子货币,而在互联网服务商那里只需要凭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就可以将购得的“提货凭证”换成自己希望得到的数个商品或多次服务。这种便利性是不言而喻的。

  毫无疑问,“网络货币”就是我们所说的,数据化的“提货凭证”。既然是“提货凭证”,它往往只能兑换该互联网服务商的产品或服务,却无法得到另外的服务商和用户的认同。除非我们能够把这种“提货凭证”自由合法地兑换为真正意义上的现金或电子货币。

  目前,几乎所有推出“网络货币”的厂商,都不提供“网络货币”兑回现金的服务。而双向甚至多向流通,正是货币能够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基础所在,“单向流通”的特性决定了“网络货币”是无法充当一般等价物的。

  类似Q币的网络服务收费模式,不具有货币的基本属性,也不称其为所谓的“电子货币”,其不具有一般等价物的交换功能,不能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等价交换;不能逆向为人民币。在法律性质上更类似于电话充值卡等,用户以人民币购买Q币,不是为了其交换或投资功能,仅是能够实现在腾讯提供的诸多互联网增值服务中灵活的、小额的选择服务。以人民币购买Q币环节支付即已完成,就象购买任何实物的商品;用户购买Q币后,即与腾讯这一确定的单一主体建立了合同关系,而不是象对人民币一样具有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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