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加快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
据了解,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虚拟财产”的定义有两种倾向,一种认为“虚拟财产”确有财产属性,并应当予以立法保护;另一种倾向则认为,所谓“虚拟财产”仅仅是一种网络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流,应该通过合同纠纷(债权)予以处理。但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大家越来越意识到对“虚拟财产”给予法律保护的迫切性,持第二种倾向的人越来越少。
今年1月8日,腾讯、网易、盛大、九城、金山等五家互联网企业联合发表声明,表示将采取行动,维护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他们还强烈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加快立法保护“虚拟财产”。研讨会上,陈一丹再次代表互联网企业呼吁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此事,尽快出台有关“虚拟财产”的司法解释,维护互联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网络环境的安全。
“网络‘虚拟财产’,如QQ号码,能在网络平台交易本身也说明它具有经济价值。”中国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认为,“因此与财产罪的调整对象并无差异。”他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应该尽快对此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财产罪的范畴。
另一方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分析,解决“网络盗窃”问题,重点在于建立一个规范体系,包括法律管理、技术、教育等多方面。在眼下相关规定还比较模糊甚至混乱的情况下,需要显示现有法律控制体系的实力,比如加强打击犯罪的力量。